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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詹森林

时间:2024-07-22 06:4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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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系德国法及瑞士法之用语(Ehestorung durch Dritte),[1]指第三人与夫或妻之一方有通奸、同居或其它不正当行为,致破坏或妨碍夫妻基于配偶身份所生之关系而言。德国更有学者细分为内部干扰及外部干扰,前者是指由不当行为之一方配偶造成之婚姻干扰,后者则指由第三人所为之婚姻干扰。[2]
  依据台湾民法规定,[3]夫妻结婚后,基于其婚姻关系,发生财产上之权利义务及身份上之权利义务。夫妻相互间之财产上权利义务,除家庭生活费用之分担(第1003条之1)及扶养义务(第1116条之1)外,主要为夫妻财产制。关于夫妻财产制,台湾民法设有法定财产制(第1017条至第1030条之4)及约定财产制(第1031条至1041条[共同财产制]、第1044条及第1046条[分别财产制])。夫妻相互间之身份权利义务,则为夫妻结婚后之姓氏(第1000条)、同居义务(第1001条)、[4]夫妻之住所(第1002条)、日常家务代理权(第1003条)及继承(第1138条、第1144条)。此外,学者一致认为,基于一夫一妻制之本质,及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2款规定通奸构成离婚之法定事由,应认为夫妻因结婚而互负忠贞(贞操)之义务,[5]亦即夫妻不得与他人有婚姻外之性行为或其它足以破坏夫妻关系之不正当交往。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147号解释亦指明,夫纳妾者,违背夫妻互负之贞操义务。
  第三人侵害他人之配偶关系,最常见之情形为该第三人与夫妻之一方有通奸[6]或同居之行为,亦即破坏夫妻相互间之忠贞义务或同居义务。就此情形,在各国比较法上最有争议之问题有二:(1)与第三人为通奸行为之一方配偶(夫或妻)应否对他方配偶(妻或夫)负侵权责任?该第三人是否亦应对他方配偶负侵权责任?(2)如第三人及与该第三人为通奸行为之一方配偶应负侵权责任,则被害之他方配偶得主张何种内容之侵权责任;尤其有问题者为,他方配偶(妻或夫)得否主张其因一方配偶(夫或妻)通奸受有精神痛苦,而请求该一方配偶及第三人负金钱赔偿之侵权责任?
  就上述问题,本文先略述德国法及瑞士法关于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状况,其次简介台湾侵权行为法与干扰婚姻关系有关之基本规定,最后再详细说明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在台湾法院之裁判发展。
  二、德国法及瑞士法
  在德国,第三人干扰他人之婚姻关系者,被害之配偶仅得基于婚姻生活之空间范围(raumlich-gegenstandlichen Ehebereich)遭受不法侵害,而对加害之配偶及与加害配偶共同为加害行为之第三人,主张其权利。例如,夫将其外遇之女友带回家中者,妻得请求法院制止之。[7]妻之前述制止请求权,并非来自于德国民法第823条规定之侵权行为法所提供之损害赔偿等救济手段,而系本于德国民法第1004条规定之不作为请求权。[8]
  依据德国法院裁判及学者通说,在侵权行为法上,第三人干扰他人之婚姻关系时,被害之配偶得主张其婚姻关系应受尊重之权利而被不法侵害,请求因此所生之财产上损害。因此,配偶之一方与第三人有婚姻外性行为或其它不正当之交往时,他方配偶为追查而支出必要之征信费用,得请求该第三人赔偿之。一方配偶如与第三人因性行为而怀胎生下子女者,他方配偶为该子女支出之扶养费用,或他方配偶提起否认婚生子女之诉而支出费用时,得本于德国民法第1067条第3项规定请求该第三人赔偿之;[9]至于该子女之生育费用,则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第三人返还之。[10]然而,前述各项费用,不得向有婚姻外性行为之一方加害配偶请求之。[11]详言之,除非该一方配偶有德国民法第826条所规定之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方配偶之情形,例如该一方配偶向他方配偶谎称该子女来自他方配偶之血缘,否则他方配偶不得向该一方配偶主张侵权责任而请求损害赔偿。[12]
  特别引人注意者,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贯认为,婚姻关系被第三人干扰时,被害之配偶纵然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仍然不得向加害之配偶及该第三人请求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13]
  在瑞士,第三人侵害他人之配偶关系者,构成对被害配偶人格之侵害,被害之配偶得依瑞士民法第28条规定请求法院救济。[14]该条规定:人格被不法侵害者,得对任何参与该侵害之人,请求法院救济。瑞士最高法院曾经判决,妻之前男友一再主张其为夫妻所生女儿之亲生父亲者,夫妻得请求法院禁止该男友继续为此项主张,并得以该男友之行为侵害夫妻之人格为理由,请求其赔偿慰抚金。[15]
  三、台湾法
  (一)与干扰婚姻关系有关之侵权责任基本规定
  1999年4月21日修正,2000年5月5日施行之台湾民法债编,于第 184条至第198条设有侵权行为之规定,其与侵害他人配偶关系有关之条文为民法第184条、第185条及第195条。
  民法第184条规定:“(第1项)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第2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16]
  民法第185条规定:“(第1项)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第2项)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民法第195条规定:“(第1项)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它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第2项)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第3项)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17]
  第184条规定,系仿效德国民法第823条规定,将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18](1)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2)故意背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3)违背保护他人法律。依通说见解,[19]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保护之客体为“权利”;同条项后段规定保护之客体主要为“权利以外之法益”,但亦可包含“权利”在内;本条第2项规定保护之客体,则为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所欲保护之“权利”或“权利以外之利益”。因此,凡“权利”受侵害者,如其侵害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且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时,被害人即得请求赔偿;但“权利以外之法益”受侵害者,须该侵害行为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或其侵害在客观评价上违背善良风俗且行为人主观意思上为故意,被害人始得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亦一再强调:“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本项规定前后两段为相异之侵权行为类型。关于保护之法益,前段为权利,后段为一般法益。关于主观责任,前者以故意过失为已足,后者则限制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两者要件有别,请求权基础相异,诉讼标的自属不同。”[20]
  第185条规定,系规范多数人之不法行为如何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而对被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195条第1项规定,在1999年4月21日前之内容,基本上仿效德国民法2002年8月1日修正前之第847条第1项,明定“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为“特别人格权”[21],该四项特别人格权之任何一种遭不法侵害者,被害人如受有非财产上损害(精神痛苦或肉体痛苦),得请求赔偿义务人以金钱赔偿之(慰抚金)。1999年4月21日修正债编条文时,在本条第1项增加“信用、隐私、贞操”被不法侵害时,及“其它人格法益”被不法侵害且情节重大时,被害人亦得就其因而发生之非财产上损害,请求相当金额之金钱赔偿;另又在本条第3项新增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而生之身份法益且情节重大时,亦应就被害人因此所受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相当之金额。
  (二)最高法院判例及决议
  1.侵权责任之构成
  如前所述,第三人侵害他人之配偶关系,最常见之情形为:第三人与夫妻之一方有通奸之行为。在台湾,配偶之一方与第三人通奸时,发生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部分,通奸之配偶及相奸之第三人,分别构成通奸罪及相奸罪,得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及相奸罪,为告诉乃论,被害之配偶得选择对通奸之配偶及相奸之第三人一并告诉,亦得仅对通奸之配偶提起告诉,或仅对相奸之第三人提起告诉。但他方配偶就一方配偶之通奸,有事前纵容或事后宥恕之情事者,不得告诉。告诉期间为自被害配偶知悉通奸之事实起六个月(刑法第245条、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被害配偶对通奸之配偶及相奸第三人提起告诉后,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对其二人之告诉,亦得仅撤回对通奸配偶之告诉,而保留对相奸之第三人之告诉,但不得仅撤回对相奸之第三人之告诉而保留对通奸之配偶之告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及第239条)。
  民事责任部分,一方配偶与第三人通奸时,他方配偶得依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2]并得依民法第1056条规定,请求赔偿财产上及非财产上之损害[23]此外,依据最高法院历年判例与决议,[24]该一方配偶及第三人亦应各自及共同对他方配偶负侵权责任。换言之,他方配偶得仅请求通奸之一方配偶负侵权责任,或仅请求相奸之第三人负侵权责任,亦得请求通奸之一方配偶与相奸之第三人负共同侵权责任。参见以下判例及决议。
  (1)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号判例
  最高法院首先于 1952年3月28日41年度台上字第278号判决中表示:“按夫对于妻在现行法上并无何种权利可言,他人与其妻通奸,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固无所谓侵害夫之权利,惟依社会一般观念,如该他人明知为有夫之妇而与之通奸,不得谓非有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人之故意,苟夫确因此受有财产上或非财产上之损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自仍得请求赔偿损害。”嗣后,该判决经选为判例,[25]并以上述判决内容为基础,而作成下述判例要旨:“民法亲属编施行前之所谓夫权,已为现行法所不采,故与有夫之妇通奸者,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固无所谓侵害他人之夫权。惟社会一般观念,如明知为有夫之妇而与之通奸,不得谓非有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故意,苟其夫确因此受有财产上或非财产上之损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自仍得请求赔偿。”
  (2)最高法院41年度民庭庭长会议决议(二)
  1952年4月14日,最高法院举行民事庭庭长会议,并决议:“乙与甲之妻通奸非侵害甲之名誉权,仅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所谓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甲因此与其妻离婚,如受有损害,自得请求乙赔偿。”
  (3)最高法院44年度民、刑庭总会会议决议(一)
  1955年6月7日,最高法院召开民庭及刑庭庭长、推事总会,讨论民二庭下述提案:查本院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民庭庭长会议决议录载“乙与甲之妻通奸非侵害甲之名誉权”,同年台上字第二七八号判例载“与有夫之妇通奸者……固无所谓侵害他人之夫权,惟社会一般观念,如明知为有夫之妇而与之通奸,不得谓非有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人之故意,苟其夫虽因此受有财产上或非财产上之损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自仍得请求赔偿”,两者均载在判例要旨续编,究竟夫之名誉,得否认为受有非财产上之损害,现有正、反两种意见,究应如何办理?请公决。
  针对民二庭上开提案,本次民、刑庭总会会议作成决议:“查本院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民庭庭长会议决议录载‘乙与甲之妻通奸,非侵害甲之名誉权’,同年台上字第二七八号判例载‘与有夫之妇通奸者……固无所谓侵害他人之夫权,惟社会一般观念,如明知为有夫之妇而与之通奸,不得谓非有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人之故意,苟其夫确因此受有财产上或非财产上之损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自仍得请求赔偿’,两者均载在判例要旨续编,该决议案与判例并无抵触,妻与人通奸,并无损害夫之名誉权。”
  (4)最高法院55年度第2次民、刑庭总会会议决议(四)
  1966年3月28日最高法院民二庭提出下列议案:“甲与乙之妻通奸,究系侵害夫之何种权利,乙能否请求精神慰藉金,本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七八号判例,于此情形,认夫对于所受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但仅说明系适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而未及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本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八八三号判决,认人之家室有不受侵害之自由,明知有夫之妇而与之通奸,虽不构成侵害夫之亲属权或名誉权,但是否侵害其自由权,非无审究余地,应如何解决?请公决。”决议:仍维持本院以往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民庭庭长会议议决案。
  (5)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号判例
  最高法院于1966年8月11日作成55年度台上字第2053号判决,其基本事实为:夫与一名女子同居,业经刑事法院判处夫及该子女妨害家庭罪刑确定在案,妻主张夫及该女子均以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妻,起诉请求法院判命夫及该女子连带赔偿其精神上所受之损害新台币二万元。
  第二审法院驳回妻之请求,理由为:“配偶之另一方虽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规定请求财产上或非财产之损害,惟非财产上之损害,依民法第十八条规定,须法律上有特别规定者,始得请求,配偶与人通奸,既非侵害民法第十九条之姓名权,亦非第一百九十四条及第一百九十五条之生命身体及健康权,又非侵害名誉权及自由权,其它亦无相当之规定,指明得请求精神慰藉金,况上诉人与郑雄世现尚有夫妻关系,其请求难谓有理。”
  最高法院废弃前述第二审法院判决,废弃理由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以权利之侵害为侵权行为要件之一,故有谓非侵害既存法律体系所明认之权利,不构成侵权行为。惟同法条后段规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者,亦同。则侵权行为系指违法以及不当加损害于他人之行为而言,至于侵害系何权利,要非所问。而所谓违法以及不当,不仅限于侵害法律明定之权利,即违反保护个人法益之法规,或广泛悖反规律社会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可得断言,不问所侵害系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
  嗣后,本判决前述判决理由经选为判例要旨。
  2.侵权责任之内容
  (1)财产上损害之赔偿
  台湾法院实务上,很少出现被害之妻或夫请求通奸之夫或妻及相奸之第三人赔偿财产上之损害。但理论上,既然认为配偶之一方与第三人通奸构成对他方配偶之侵权责任,则他方配偶如因一方配偶之通奸而受有财产上损害,当然亦得请求该一方配偶及相奸之第三人赔偿之。此之所谓财产上损害,典型者为他方配偶为追查及搜集一方配偶之通奸而支出之征信费用。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97号裁定,妻与他人通奸,原审判决夫得请求妻与该他人连带赔偿之精神慰藉金新台币(下同)四十万元,但认为夫为追查妻与他人之通奸而支付之征信社费用六十万元非属必要费用,不应准许而驳回之。夫虽提起第三审上诉,但最高法院认为夫之上诉仅泛言原判决违法,难认对该判决之如何违背法令已有具体之指摘,其上诉为不合法,乃裁定驳回。
  由于本件最高法院系以夫之上诉不合法而裁定驳回,故不得依据本裁定而主张最高法院本件裁定业已认定夫或妻为追查其妻或夫与他人通奸而支出之征信费用,一概不得向为通奸行为之妻及第三人请求赔偿。
  (2)非财产上损害(精神痛苦)之金钱赔偿(慰抚金)
  在台湾,夫或妻与第三人通奸或有其它不正当交往时,被害之妻或夫最常请求者,系精神痛苦之金钱赔偿(慰抚金)。此项请求,依据最高法院前揭判例、决议及其它裁判,应予准许。而且被害之妻或夫得仅请求为通奸行为之夫或妻赔偿之,或仅请求相奸之第三人赔偿之,亦得请求为通奸行为之夫或妻及相奸之第三人连带赔偿之。
  至于被害之妻或夫得请求之慰抚金金额,应如何判断系属合理,依据最高法院裁判,应于每个具体个案中考虑下列因素:原告与被告之教育程度、身份地位、经济能力以及原告精神上所受损害程度。参见以下所例示之最高法院判决。
  94年度台上字第1915号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之妻,于两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子,自属侵害被上诉人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之夫妻身份法益,且情节重大。…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应负赔偿精神慰抚金之责任,核与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三项规定相符……经斟酌两造之身份、年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智识经验、上诉人加害程度及被上诉人所受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状,认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给付精神慰抚金以五十万元为允当。”
  88年度台上字第1549号判决:“审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乙结婚四年余,育有二子,年纪尚幼,乙不思珍惜家庭生活,不以家庭整体幸福为重,反与知情之甲通奸,造成家庭破碎,上诉人遭此打击,精神因而深受痛苦;乙系协和工商毕业,于连兴公司上班,甲系台北商专毕业,均无不动产,上诉人则黎明工专毕业,现任打字工作,亦无不动产;乙于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最近二年之年所得约五十万元及上诉人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状,认上诉人关于慰抚金之请求,于一百万元之范围为适当。”
  88年度台上字第868号判决:“查被上诉人(夫)系高中肄业,为齿模技术员,月人四、五万元,扶养二名小孩及母亲,有十六坪土地;上诉人(相奸之第三人)系高中毕业,任职公司管理员。原审斟酌两造之教育程度、身份地位、经济能力以及被上诉人精神上所受损害程度,认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赔偿其非财产上损害以八十万元为相当。”
  87年度台上字第2902号判决:“上诉人获有博士学位,为国立台湾海洋大学副教授,年所得一百五十万六千五百零四元,有在职证明书、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八十四年度综合所得税税额证明书各一纸复印件为证;被上诉人经商,年所得在一百五十万元至两百万元之间,其在台北县永和市拥有一约三十坪之房屋,财力良好等情。因而审酌上诉人之身份地位及被上诉人之财力暨双方资力与加害程度,认上诉人因通奸被害部分,被上诉人应赔偿新台币六十万元为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放职工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放职工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3年10月14日(63)法民字第75号《关于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有关退职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请示》收阅。我院认为,高乃春于1963年3月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其妻汪家敏于同年10月便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劈高乃春的退职金是没有理由的。退职金是国家给高乃春到农村安家立业之用。汪家敏因高乃春下放而要求离婚,在离婚时就不应准许汪家敏分劈高乃春的退职金。
汪家敏在离婚后如果生活上暂时确有困难,或有子女归她抚养时,可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判给适当数量的生活补助费或子女抚养费。
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对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63)法民字第7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高乃春(男,31岁,原是工人下放后为农业社员)与汪家敏(女,25岁,无职业)离婚案件中有关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双方于1955年结婚。婚后女方住于石家庄,男方在外地做工,不常在一起。1962年3月男方下放回沈阳为农。当时得了退职金1100多元,1962年10月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劈这笔钱。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批准双方离婚,驳回女方对财产部分的请求。其不服,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退职金是国家给职工本人的照顾,退职金多少,是按职工本人工龄计算的,应视为个人财产,女方不应分劈;另一种意见认为退职金系在离婚前所领取的,应视为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劈。为此,请示到我院。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1953年3月19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对家庭财产的内容的解释,“家庭财产,主要不外下列三种:(一)男女婚前财产;(二)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时期内所得的遗产或赠与的财产;(三)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土地改革中子女所得的土地及其他财产等)”的精神,对在离婚前男女一方所得的退职金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家庭财产。原则上男女一方都有权分劈。但从该案件的情况。男方领取退职金后即与女方分居,同时,时间不久女方提出离婚。据此在处理时,不能男女平均分劈。如果离婚后女方生活确有困难,可以酌情从退职金中少判给女方一部分作为生活补助。这个问题系新的问题。在我们思想认识上也不够明确,同时,今后还会遇到,因此,报请高院予以指示。
1963年10月14日


ND5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ND5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为搞好内燃机车段修工作,提高修车质量,确保铁路运输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内燃机务段的干部和职工必须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质量第一”和“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段修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纪律,按照本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对机车进行检修,在确保段修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切实保证安全,努力提高机车完好率,为铁路
运输提供质量良好的牵引动力。
机车段修的各级机构和干部要加强对机车检修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联系实际,讲求实效,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在推行“长交路、轮乘制”和“专业化、集中修”的过程中,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
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依靠技术进步提高检修工艺水平,注意数据、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加强质量信息反馈,不断提高机车段修的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
对于因机车局部技术改进及遇到超出本规程基本技术规定时,可参照产品图纸,设计资料,以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文件处理;对于机车运用中发生较大故障的处理,须根据情况,参照相应修程级别范围和限度进行修复。
本规程是段修机车验收的依据。遇有问题时,按《铁路机车验收规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段修工作管理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第1条 内燃机车段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机车检修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制定、修改和贯彻机车检修有关规章;审批机车简易大修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研究确定机车修理的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问题。
铁路局:对全局机车检修工作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命令;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局有关机车检修管理细则;结合本局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集中修理的管理核算制度;编制和修改机车4年修范围、探伤范围、验收范围、配件互换范围及其
定量,主要部件检修工艺;编制机车简易大修计划;编制并下达机车4年修计划;审批机车2年修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全局有关机车主要的检修、技术等问题。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命令;督促检查本分局管内各机务段的机车检修工作,坚持按计划修车。
机务段:贯彻执行部、局、分局有关规章规定、命令;编制机车2年修及其以下修程的检修范围以及一般部件的检修工艺;制定机车和主要部件检修的技术作业过程表和检修有关制度;编制机车检修计划,全面完成段修任务。
检修车间
第2条 机务段检修车间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抓好机车检修质量、检修时间、劳动生产率、配件、材料及能源消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坚持安全生产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三、按机车主要部件或系统划分的专业组织检修,贯彻专业包修负责制,根据检修任务和检修工艺流程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检修班组,并加强班组的建设和管理。
四、在检修工作中,紧密围绕贯彻执行检修范围和检修工艺,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各种修程的检修台帐与工艺记录,坚持并不断提高检修作业的标准化、文明化、机械化水平。
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及时指挥生产。检修主任(或副主任)要按时主持召开各种检修会议,传达上级命令,确定超修范围,检查生产进度,组织协调好调度室、交车工长、各专业工长及有关方面的工作。
六、检修生产由调度室施行集中统一指挥,充分发挥调度室在检修生产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搞好机车检修、配件修复、段制品生产等调度工作,保证机车检修和大型互换配件按作业过程表进行检修,实现均衡生产,努力提高检修通过能力。
七、根据段定的职工培训计划,按生产班组的不同专业,有计划地组织检修人员学习技术业务,学习工艺文件及开展工艺实作表演,不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
修程和周期
第3条 机车修程和周期,应根据机车构造特点、运用条件和实际技术状态以及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水平,合理确定,以保证机车安全可靠地运用。
一、修程(ND5型内燃机车的各种修程按制造厂提供的资料制定)分为:简易大修(8~12年)、4年修、2年修、年修、半年修、季修、月修等7种修程。
其中简易大修相当于我国其它类型内燃机车的大修。
二、周期
各级修程的周期列于表2—1。
表2—1
---------------------------------
| | 简易 | | | | | | |
| 修 程 | 大修 | | | | | | |
| |(8~ |4年修|2年修|年修|半年修|季修|月修|
| |12年)| | | | | | |
|-----|----|---|---|--|---|--|--|
| 走行 | | | | | | | |
| 公里 |192~| | | | | | |
|(万km)| 288|96 |48 |24| 12| 6| 2|
---------------------------------



各级修程的周期,在日常掌握时检修公里允许伸缩10%;机车4年修周期的延长或缩短,应由机务段鉴定和提出,报铁路局审批;机车简易大修周期的延长或缩短,须经机务段鉴定和提出,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批准。
检修计划
第4条 机车检修应按计划均衡地进行。检修计划由机务段技术室负责,会同检修、运用车间,根据机车的实际技术状态、走行公里,以及检修、运用车间的生产安排进行编制。机务段长应定期检查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年修及其以下修程计划
机车年修及其以下修程的月度或旬(周)计划,应在月度或旬(周)开始前3~5天提出,经机务段长批准,报铁路分局备案后执行。运用车间或地勤(行修)组要在机车检修开工48小时以前填好“机统一28”(或机车故障登记簿),并于24小时前交检修车间。
二、2年修及4年修计划
机务段在每年度开始前85天编制出分季的年度检修计划报铁路局,经铁路局平衡汇总后报铁道部备案;每季度开始前45天编制出分月的季度计划报铁路局,经铁路局审查,平衡批准后,于季度开始前30天下达。每月开始前10天编制出月计划,经铁路局批准后,下达有关车间股
室并通知委修段。
三、对跨段或跨分局轮乘的机车,铁路分局、铁路局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保证检修计划得以正常实施。
检修范围
第5条 机车各级修程必须有科学的检修范围,并认真贯彻执行。
2年修及其以下修程的检修范围由机务段编制,报铁路局备案;4年修范围由铁路局编制,报铁道部备案。检修范围应由编制单位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修订。
机车检修范围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一、各级修程的检修周期;
二、各机组、部件的技术要求;
三、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
四、机车不因范围不当而发生机破、临修和超修范围。
检修工艺
第6条 为了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和效率,必须有合理的、先进的检修工艺。
铁路局组织编制主要机组和部件的检修工艺,并报铁道部备案;机务段编制局编工艺外的机车和其它部件的检修工艺,以及其它作业的检修工艺或工艺卡片,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7条 编制机车检修工艺的基本要求:符合本规程的基本技术规定、限度,以及国标、部标、图纸、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针对机车组、部件的磨耗规律、修换率和故障频率,依据现有厂房、工艺装备的条件;结合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现有劳动组织;考虑实践经验和传统做法;以及料
源和配件供应等情况编写。力求简明实用,通俗易懂,操作简便,安全。其内容包括:
一、按照下述工艺流程,合理划分检修工序和工步。
1.整体清洗或清扫;
2.解体前检查、测量;
3.解体、清洗或清扫;
4.检查、测量、修理;
5.清洗、组装、调整;
6.试验、检验;
7.保管、储存。
二、规定确切的作业要领,交待重点作业方法、所用的工艺装备、检测器具、专用工具、特殊材料及作业环境条件,注意事项等,复杂操作还应单独编制作业指南,保证获取稳定良好的工作质量。
三、规定明确的质量标准,保证获取预期的产品质量。
四、设立管理点,明确交待记录、工长检查、技术室、验收室判定和签认等管理事宜,同时建立相应的工艺记录。
五、其它未尽事宜的注明。
新编或改动的检修工艺内容,均须经过验证,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8条 贯彻执行检修工艺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工艺管理细则或制度,明确各级组织和人员在贯彻检修工艺,提高标准化作业水平方面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二、从有利于贯彻执行工艺,不断提高工艺兑现率的需要出发,制定或完善经济管理制度,确保机车质量的事前控制。
三、检修人员必须熟知自己所从事作业的工艺,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工作。工艺装备、工具和量具须完备并定期维修、校验,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做好工艺教育、工艺检查和工艺质量分析工作,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检修人员的工艺水平,不断发展和完善工艺文件,使之达到合理、科学、先进的要求。
五、严格坚持工艺过程的清洁度管理,按照检修工艺和清洁度的要求或标准,配好专用或通用的清洗设备;充实配件作业台等工位器具,净化作业场地,做到文明生产。
配件互换 配件生产
第9条 配件互换是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组织均衡生产的有效措施。配件互换及配件生产的基本要求是:
一、机务段要根据需要、少占用资金和节约外汇的原则,向路局申报配件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范围、数量,由路局审批。
二、机务段按铁路局批准下达的范围和定量,在检修车间配备定期和非定期互换配件,并建立和执行互换配件管理制度。良好配件保有量应符合规定要求。互换配件报废时,由机务段按照规定组织鉴定,并办理报废手续,经批准后及时申请补充。
三、除少量确需进口的配件外,要本着立足国内,节约外汇的精神,安排好试制、生产进口配件和积极试验国产代用配件。铁路局要按部定分工,大力做好组织工作。机务段要设立国产化组(室),具体负责配件试制、试验、生产工作。
四、因国产配件代用而相应发生的局部技术改造,由铁路局报部核批,但对一些不会造成行车事故的项目,由各铁路局自行掌握报部备案。
五、机务段要根据互换配件修复周期、良好配件保有量、段制品生产范围,认真组织配件的修复和生产,并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
技术管理
第10条 机务段必须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负责制,在机车检修工作中切实加强技术管理,执行有关技术规定,严肃技术纪律。
一、要贯彻落实各项技术规章;掌握机车及主要部件状态,编制检修计划;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搞好计量工作,对工、卡、量具及计量仪表须加强管理,按期校验;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
二、要按时组织好机车履历簿和检修台帐的填写及其它技术资料的积累,并妥为保管,对有关数据要定期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必要时组织试验和验证,为合理确定本规程尚未有的或应予修订的尺寸限度、为按配件的磨耗规律修订检修范围、为提高机车检修质量提供依据。
三、要建立健全机车检修工作的定期和专题分析制度。年、季、月度定期分析的主要内容是:检修任务和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机车质量、技术安全以及有关技术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
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工艺兑现率,机破、临修、碎修、超范围修及重大返工修等。对机破、临修要明确发生原因及责任者,并提出防止措施。
机务段应将上述各项分析情况每季汇总归纳,并经段长审查后,于季度以后15日内报铁路局。铁路局每年进行综合分析后,于1月末提出上年度的检修工作总结报铁道部。
四、在机车检修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技术室的作用,做好检修计划、检修工艺,技术革新、综合分析、技术资料等工作,以及机车各部(柴油机、电机、电器和电线路、蓄电池、辅助装置、制动、走行、轮对、仪表)的技术管理工作。
其 它
第11条 跨局、段的委修机车,须严格按照合同或计划规定的日期回送入段。回送机车的所有零、部件不许拆换。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资料等,须在机车入段时一并交给承修段。
委修段参加修车工作的乘务员要在开工前向驻段验收室或检修车间报到并接受领导;要认真完成铁路局规定范围的作业,并协助验收员做好验收工作。
委修机车自交车时起,应于48小时内离开承修段、承修段要将填写齐全的机车履历簿及验收记录,在机车限定离段的时间内交给接车人员签收。
第12条 机车经2年修及其以上修程的检修验交后,在正常运用和保养维修的情况下,承修段应认真执行铁路局制定的保修期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不少于1个月保修期。
委修机车如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经驻段验收室判明如属承修段责任,若委修段能够修理时,要尽量代修,费用由承修段负担;必要时也可返承修段修理。

第三章 基本技术规定

柴 油 机
第13条 机体及其主要附件、油底壳的检修要求:
一、机体尤其是通向主轴承孔的主机油道、前后端盖、油底壳和调节器传动齿轮箱、曲轴箱呼吸管道等应清洁无油垢。
二、机体主轴承螺栓孔承力部位不许有裂纹,不良处所经修复后,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油底壳裂漏,经修复后须灌水检验,保持20min无渗漏。
三、主轴承双头螺栓及其螺母,横拉螺栓不许有裂纹,其螺纹不许有损伤或严重磨损。螺母、垫圈与主轴承盖、机体的接触面应平整。紧固时双头螺栓伸长量为0.69~0.84mm,横拉螺栓力矩为360~375N·m。
四、主轴承盖不许有裂纹,在非结合表面有不深于3mm的裂纹时允许磨除后使用,更换主轴承盖时,须重新镗孔并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五、主轴承孔表面有过热、磨损痕迹或其它不良状态时,应测量同轴度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机体和油底壳应按原配组装,如更换其中一个时,将机体和油底壳装配在一起加工端部,平齐度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14条 曲轴及其附件检修要求:
一、曲轴油道须清洗干净,目检油堵冲孔记号状态应良好,或以72~100N·m的力矩检查油堵紧固状态,不许松动,若重新紧固油堵时,须以0.85MPa的油压试验5min无漏泄。
二、曲轴不许有裂纹。圆根部以五位放大镜检查,不许有点蚀,机油道孔边缘的裂纹允许打磨消除,其过渡圆弧半径允许加大到6.4mm。曲轴若经磁力探伤,须作退磁处理,其剩磁感应强度不大于3
-4
×10 T。



三、曲轴的主轴颈、曲柄销、止推面磨损时允许镀铬修复,镀层厚度应在0.13~0.38mm之间。曲轴锥端和剖分齿轮安装处有磨损时允许涂镀修复。曲轴径向跳动量不大于1mm时,允许冷调处理。
四、曲轴颈设一个等级修理级别,其直径减小量为0.4mm。
五、减振器体不许有变形和损伤,重量低于93kg时不许继续使用。
六、剖分齿轮应分解检查,键和键槽不许有裂纹和挤伤,夹紧环螺栓紧固力矩为165~190N·m。
第15条 曲轴轴瓦与止推环的检修要求:
一、主轴瓦、连杆瓦的镍层磨损量不许超过工作面的1/5;2年修及其以下修程不许超过工作面的1/3,且不许有裂纹、剥离、脱壳、拉伤、过热。瓦背不许有异状。


二、新轴瓦的自由涨量,主轴瓦为0.13~1.90mm,连杆瓦为0.38~1.90mm。旧轴瓦应有涨量,在轴承孔内安装时,不得自由脱落。
三、轴瓦的紧余量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轴瓦的余面高度允许较新轴瓦减少一半。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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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 厚|施加应力 | 标准胎具 | 新瓦的余面 |
|名 称|(mm)|(kN) |直径(mm)| 高度(mm) |
|---|----|-----|------|---------|
|主轴瓦|9.50|16.50|222.28|0.05~0.07|
|---|----|-----|------|---------|
|连杆瓦|5.50|14.12|200.05|0.12~0.14|
---------------------------------



四、主轴瓦及连杆轴瓦在组装状态下合口面的不平行度以0.03mm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五、止推环的翅曲变形量不大于0.05mm。
六、轴瓦设有一个等级修理级别,其厚度较原形尺寸加厚0.20mm。
第16条 凸轮轴不许有裂纹。联接法兰螺栓孔应完好,不许有挤伤痕迹,凸轮及轴颈的工作表面不许有剥离、熔着等缺陷。凸轮工作表面磨耗或拉伤深度不大于0.05mm时允许使用;更换任一凸轮轴单节时,该单节与换下单节上的刻印标记必须相符。
第17条 连杆检修要求:
一、用无腐蚀性的清洗剂彻底清洗连杆及其附件,须清洁无油垢。
二、连杆、连杆瓦盖、副连杆销和螺栓不许有裂纹、损伤和过热。主、副连杆纵向裂纹不深于0.8mm时允许打磨消除。连杆有轻度弯曲时,允许冷调直。
三、副连杆销衬套不许有移位现象。
四、主连杆螺栓紧固力矩为540~570N·m。副连杆销螺栓先以140N·m拧紧后,增量三次拧到610N·m,然后放松到440N·m,再拧到510N·m。活塞销螺栓先以140N·m拧紧后,增量三次拧到540N·m,然后放松到270N·m,再拧紧到340

N·m。
第18条 活塞组检修要求:
一、分解活塞,修底清除活塞顶外部及冷却内腔油垢和积碳。
二、活塞不许有裂纹。其顶部、裙部和活塞销不许有擦伤、过热斑点,裂纹深度不超过0.8mm时,允许消除后使用。
三、活塞环槽的磨损台阶,在规定限度内允许消除后使用。
四、活塞销孔衬套不许有裂纹、划痕、热斑和移位现象。运用机车衬套窜出或转动但未拉伤缸套时,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经段领导批准允许观察使用,年修及其以上修程时必须修复;衬套和销状态良好符合使用限度时应按原组件装配重新使用。
五、活塞顶或裙体更换后,重新装配时,相关尺寸、螺栓的紧固力矩均应符合要求。
第19条 气缸套、气缸水套检修要求:
一、清除气缸套、气缸水套油垢和积碳。
二、气缸套不许有裂纹。内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外表面无严重穴蚀。
三、气缸水套不许有裂纹。水套的安装凸耳,摇臂孔和压紧螺栓孔座面的磨损和擦伤,必须修整。对有缺陷的螺栓孔,允许用丝锥修复。
第20条 气缸盖检修要求:
一、气缸盖不许有裂纹。但密封槽内角(燃气密封侧)裂纹,其弧长不超过120°、宽度不大于0.06mm时允许切削消除。当裂纹超过上述限度或气缸盖总高度低于153.92mm时应堆焊修复。进气口和排气口过渡圆角处,裂纹长度不大于10mm且深度不大于0.8mm
时,允许打磨消除。
二、密封槽不许有腐蚀、碰伤等缺陷。密封槽加工后深度应在4.61~4.67mm之间。缸头底部密封面对顶面的平行度不大于0.08mm。
三、气缸盖装入气缸水套后应精磨气门座面,其表面粗糙度须达到Ra1.06μm和Ry5.0μm;气门座面与其气门导管中心线的交角:进气门为74°~74°30′,排气门为44°~44°30′,同轴度不大于0.10mm。装入新气门后检验:进气门底面高出气缸盖
底面(火力面)为1.0~3.4mm,排气门底面应不低于气缸盖底面1.2mm,新气门阀面的接触线(阀线)到其阀面边缘的直线距离(即气门伸出量)为0.13~2.54mm。气门座面上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允许使用:
1.麻点直径大于0.8mm;
2.三个麻点在一条直线上;
3.麻点与麻点之间距离小于0.8mm;
4.麻点总数超过5个者;
5.距气门接触线1.6mm的范围内存在麻点者。
四、气门导管距两端13mm内的内径尺寸不许大于14.38mm。气门导管的安装孔径超过23.83mm时,允许涂镀修复。导管安装在气缸盖以后,用直径14.27mm的塞规校验内孔径,在全长范围内能自由通过。
五、气缸盖浸入水中,内腔充入0.60~0.65MPa的压力空气,保持10min不许有泄漏。
第21条 动力组组装要求:
一、各密封圈和密封垫应使用新品,其截面形状和尺寸应符合规定要求。
二、气缸水套加热到150~180℃时,将气缸盖、气缸套等装入水套内,并在热态下交叉拧紧压紧圈螺栓,紧固力矩为116~130Nm,自然冷却到室温(38℃以下),再重新逐个紧一次压紧圈螺栓,紧固力矩为130~140Nm。在气缸盖和气缸套之间以0.04mm
塞尺沿圆周检查应塞不进。
三、动力组组装后,水腔进行密封试验:浸入水槽中,水腔内充入0.24~0.32MPa的压力空气,保持5min不许有泄漏。动力组燃烧室使用工艺气阀及“—10”号柴油,加压至34.5~35.1MPa,保持6min,压力不低于31.0MPa。试压后,在气缸套
和气缸盖之间,以0.04mm塞尺沿圆周检查,塞入处的圆周长不大于75mm;气门座面须重新研磨,并换新的或研磨过的气门。
四、动力组安装螺栓的紧固力矩为1760~1900Nm。
第22条 配气机构检修要求:
一、气门表面和内部探伤,不许有裂纹和内部缺陷。气门阀盘弧形面和阀杆非磨光区的刻痕或刮痕,深度不大于0.05mm时允许抛光消除;压痕或凹陷深度不大于0.05mm且无锐边,允许使用。
二、气门阀面和气门杆顶面允许磨削。气门阀面磨修后与其杆中心线的夹角为:进气门75°±15′;排气门45°±15′。气门阀面与其杆的同轴度应小于0.10mm,气门杆距杆顶端195mm以下部分的直径应不小于13.97mm。进气门阀面边缘与弧形面相切时不许
使用。
三、气门弹簧不许有裂纹。气门旋转器空转应灵活,其与锁夹接触面不许有严重磨损和松动现象。
四、摇臂、气门推杆不许有裂纹。摇臂上有不深于0.8mm且总长不大于13mm的裂纹允许消除使用;衬套不许严重磨损和损坏。推杆球形支座不许有松动、擦伤和裂纹。推杆在平台上滚动应无不直迹象,其球头不许有擦伤、严重磨损和表面粗糙现象。推杆和摇臂内油路应畅通。


五、气门挺柱外表面、导筒内孔面、滚轮侧面不许有擦伤和偏磨。滚轮外圆面不许有拉伤、熔着、剥离和斜形纹路,滚轮在轴销上转动和挺柱在导筒内滑动,应自由无卡滞现象。
第23条 增压器检修要求:
一、清除各部的油垢和积碳。
二、压气机蜗壳和进气壳的裂纹深度不大于1.6mm时,允许消除后使用。
三、扩压器叶片不允许有变形、开裂和缺损,其喉口通道应为30.81~31.32mm。
四、涡轮出气壳低温区的裂纹深度不大于1.6mm时,允许消除后使用。涡轮出气壳水腔充入0.14~0.17MPa的压力空气后,浸入水槽中,保压时间不少于20min,不许泄漏。
五、涡轮进气壳、动叶片罩壳的安装螺栓孔或顶丝孔向壳体外缘延伸的裂纹允许存在。滑轮进气壳进口处裂纹不深于0.8mm时允许消除后使用。
六、喷嘴环内环的径向裂纹、外环上不深于6.4mm的裂纹,以及叶片出口边缘上的裂纹均允许存在。修整叶片数不许超过10片,测量叶片喉口高度为9.40±0.15mm,其中允许三片为9.40±0.25mm,计算平均喉口高度应为9.40±0.07mm。
七、喷嘴环定位圈的定位面上磨耗大于0.13mm时不许使用;直角弯曲处的裂纹不许焊修;隔圈松动允许点焊。
八、轴承目检不许有裂纹。轴承工作表面发现凹坑、较深的划痕和严重磨损时应更新。轴承更换后,涂色检查其止推面与轴的止推面应贴靠均匀。
九、转子轴和转子螺栓不许有裂纹。轴颈工作面和推力面,允许有轻微磨损和拉伤。检查涡轮盘的安装面和转子螺栓必须垂直,必要时允许磨修。螺纹不许有任何损坏,其与螺栓的同轴度不许超过0.10mm。
十、压气机叶轮不许有裂纹。轮叶不许校正和抛光,叶片表面允许有轻微的腐蚀和擦伤。压气机端油封的推力面上,拉伤痕迹不许超过3条,其宽度和深度分别不大于1.52mm和0.25mm;用平块检查叶轮推力面如有凸点必须消除。
十一、涡轮不许有裂纹,涡轮直径(即叶片顶部测量的直径)不许超过410.16mm。各锁紧片应无损伤和严重松动。涡轮盘上气封槽不许损伤。涡轮端油封座的气封面的翘曲不许超过0.05mm。
十二、转子组更换任何一个零件时,须做动平衡,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气机叶轮和半键安装在一个平衡心轴上,在600r/min的转速下,不平衡量不大于1.44g·cm。
2.涡轮盘和转子轴的组件组装后,支承在轴承上,在不低于1100r/min的转速下,测量涡轮上的规定平面,不平衡量不大于0.72g·cm。
3.换件后的转子总成,支承在轴承上,在不低于1100r/min的转速下,测量两个规定的平面,不平衡量不大于0.72g·cm。
4.做上述每项试验,所使用的平衡工具(如驱动轮等),本身不平衡量不大于0.14g·cm。
5.转子组的零件应按方向标记组装,不能任意旋转方位。
十三、增压器组装前,涡轮出气壳的各油道必须畅通;转子组装入壳体后,气封内孔与转子轴、推力盘之间的径向间隙和轴向间隙,应符合规定要求;各螺栓按规定的紧固力矩拧紧后,转子转动灵活,无异音。装车后,当柴油机在正常油、水温度下,以最低转速运转5min以上停机
时,转子惰转应不少于30s。
第24条 进、排气系统检修要求:
一、进气系统各管不许有裂纹,清洁无油垢,密封圈、垫良好。
二、排气系统各管不许有裂纹,清洁无积碳。排气管裂纹允许焊修,焊修后主管节长度应为420±2mm。排气支管与总管间钢制密封环表面应无缺口和凹陷,厚度不小于6.86mm,外径不大于118.87mm。
三、排气总管整体吊运时应保证不挠曲。其与增压器连接法兰间隙过大时,允许加垫调整;两法兰接触面的平行度用0.5mm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四、柴油机负载试验后,待总管冷却至93℃以下和运行一个月之后,每次应以规定的力矩重复紧固所有的螺栓。
第25条 喷油泵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柱塞偶合面不许有划痕、擦伤、锈蚀、剥离,距柱塞螺旋槽边缘和柱塞套进油孔内边缘0.8mm范围内,不许有穴蚀或点蚀。
二、出油阀偶合面及其阀座的下平面,阀体的两端平面不许有缺口,划痕和蚀斑。出油阀偶件以0.40~0.60MPa的风压进行试验,保持15s无漏泄。
三、各弹簧不许有锈蚀、裂纹。柱塞弹簧垂直度不大于1.5mm,自由高度压缩30mm时,压力不小于900N。
四、调节齿杆和齿套严重磨损,防蚀套有严重凹坑或腐蚀必须更新。
五、组装后,拉动齿杆应灵活,最大游动量不大于0.5mm。水平托起泵,让调节齿杆在垂直位置,齿条应能靠自重沉到最低位置。油量试验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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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油温 | 29~32℃ |
|-------|---------------------|
|燃油进口压力 | 0.21~0.28MPa |
|-------|---------------------|
|喷油器喷射压力| 26.2~27.6MPA |
|-------|---------------------|
| 取样时间 | 喷油泵在高刻线处工作10mm后 |
|-------|---------------------|
|齿条刻线位置 | 高22 | 低7 |
|-------|----------|----------|
|喷油泵冲程数 | 300 | 500 |
|-------|----------|----------|
| 凸轮轴转速 |500±5r/min|220±5r/min|
|-------|----------|----------|
|油量偏差 | 1% | 新品±12% |
| | |(旧品±15%) |
-------------------------------
第26条 喷油器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剥离、锈蚀。喷油嘴偶合面不许有拉伤、污物、凹坑。
二、喷油嘴头的喷孔应为直角边缘,有磨损痕迹的外径不许大于喷孔原形直径的1.5倍。喷油嘴头的喷孔直径BENDIX产品应小于0.432mm,BRYCL应小于0.41mm。
三、喷油嘴偶件允许磨修。磨修后针阀凸出体顶面的高度不小于5.8mm。
四、针阀升程BENDIX为0.43~0.61mm,BRYCL为0.61~0.69mm。
五、喷油器组装后应作性能试验,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严密度试验。在20±5℃温度下,用粘度E20=1.29~1.32的柴油,喷射油压从10MPa降到7MPa的时间不少于5s。
2.喷射性能试验。喷射压力运用机车为21.0~28.1MPa,新品或修复后为26.2~27.6MPa时,快速喷射声音清脆,油雾均匀,不许有局部浓稀不均或目视可察的飞溅油粒;慢速喷射10次后,喷油嘴头部和其锁紧帽的周围不许有渗、漏油。
六、同一台柴油机上的喷油器须是同一型号产品,严禁异型混装。
第27条 调速器检修要求:
一、壳体及各零件不许有裂纹,各运动件应灵活无卡滞,各部无漏泄。
二、各套座、滑阀、柱塞、活塞及杆等零件的磨擦表面应无手感拉伤和碰卡斑痕。各柱塞、滑阀的工作台的磨损圆角沿轴线的长度不许大于0.4mm。各轴承手动检查允许有微量晃动。
三、飞锤与调速弹簧座接触的弧线应良好,锤足高度磨损超过0.03mm时允许磨修。更换飞锤时,两飞锤的重量差不大于0.28g。飞锤内外摆动幅度应保证柱塞全行程为4.2±0.1mm,滑阀在上、下极限位或平衡位的覆盖量应对称。
四、动力伺服马达杆距上死点的间隙为6.6mm,距下死点的间隙为22.8±0.5mm。
五、各电磁阀阀杆行程为2.5±0.5mm,且应与配速板,旋转套或卸载阀的相应部位贴靠。额定电压降低15%时,电磁阀应能可靠工作。
六、功率伺服马达的变阻器碳刷接触应良好,各电阻无烧损及断路或短路,转动时阻值变化应连续均匀,变阻器的总电阻值为39.6~48.4Ω。
七、调速器主要弹簧特性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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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 | |
|序| | 由 | 特 性 |
| | 弹黄名称 | 高 |-------------|
|号| | H | 压缩高 | |
| | |(mm)|△H(mm)| 压力(N)|
|-|------|----|------|------|
| | | | 4 | 8±1 |
|1|塔形调速弹簧| 98 | 8 | 20±2 |
| | | | 12 | 40±4 |
| | | | 16 | 65±5 |
| | | | 20 | 97±7 |
| | | | 24 |130±10|
|-|------|----|------|------|
| | | | 4 | 17±1 |
|2|调速器何服器| 57 | 8 | 39±5 |
| |活塞弹簧 | | 12 | 59±5 |
| | | | 16 | 84±8 |
|-|------|----|------|------|
|3|缓冲弹簧 | 77 | 10 | 5.5±5|
|-|------|----|------|------|
|4|低水压调整弹| | | |
| |簧 | 25 | 4 | 10±3 |
|-|------|----|------|------|
|5|低油压调整弹| | | |
| |簧 | 25 | 4 | 15±3 |
|-|------|----|------|------|
|6|储压室外弹簧|172 | 40 |500±20|
|-|------|----|------|------|
|7|储压室内弹簧|193 | 40 |170±20|
-----------------------------



八、调速器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油温在55~65℃范围内,储压室的工作油压为0.70MPa。
2.各调整档位(1、4、6、7、8位)转速与名义值允差为±4r/min,非调整档位(2、3、5位)转速与其名义值允差为±15r/min。
3.转速由1档位升至8档位,稳定时间应为18~30s;转速由8档位降至1档位,稳定时间应为6~15s。
4.低油压、低水压和增压空气保护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动力活塞鞴鞴杆叉头与体的间隙:全负荷应为8.74mm;空转时应为25.4mm;停机时应为29.36mm。
6.低空转时调速杆的停机套距配速活塞杆之间的间隙为0.76~0.89mm。
九、调速器装车试验:各调整档位的转速波动率不大于±0.4%。
第28条 超速控制器及减油连杆检修要求:
一、超速控制器及减油连杆等各零件不许有裂纹,齿轮及轴无严重磨损。
二、超速控制器、减油连杆和安全阀须做组合试验。并符合以下要求:
1.超速控制器的工作油压应调整到1.24~1.38MPa。
2.当试验台的电机转速达到1530±10r/min时,超速控制器应动作,油压降为零。
第29条 供油拉杆系统检修要求:
一、供油拉杆系统应拉动灵活,无卡滞。
二、将调速器与供油杆系分离,在调速器下方的连杆处测量供油拉杆的阻力矩不许超过34N·m。
第30条 主机油泵、起动机油泵及燃油输送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齿轮及前后端盖等不许有裂纹。泵体内壁、转子外径、齿轮端面和隔圈允许有轻微拉伤。从动齿轮内孔和销不许有拉伤和磨损。滑动轴承不许有点蚀、磨损或其它损坏的迹象。
二、密封环、O形圈、垫、滚动轴承及定位环更新。
三、各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各部尺寸和性能须符合规定要求。静、动接合面处无泄漏。
四、燃油输送泵磨合15min后,截断吸油口达60s再开启,同时截断出油口,测量出油口压力不低于0.28MPa。
第31条 机油安全阀、燃油安全阀及燃油调压阀检修要求:
一、阀门、阀门导管、各种弹簧、滑阀和阀套不许有裂纹、擦伤、点蚀和严重磨损。
二、机油安全阀开启压力为0.82~0.98MPa。
三、燃油安全阀开启压力为0.51~0.52MPa。
四、燃油调压阀开启压力为0.27~0.28MPa。
第32条 水泵检修要求:
一、水泵叶轮、轴、蜗壳和泵体不许有裂纹。叶轮焊修后应做静平衡试验,不平衡量不大于30g·cm。
二、轴套表面不许有擦伤、刻痕。叶轮与水封轴套组装过盈量为0.02~0.05mm,水封轴套组装温度为100~120℃。
三、油封、水封状态良好,组装后叶轮转动灵活。
四、水泵运用中,水温在70℃以上时,水封警告孔允许渗漏,每1min不许超过20滴。运用中允许有滴漏,但不许有线状泄漏。
第33条 柴油机总组装及其与牵引发电机的组装要求:
一、曲轴、凸轮轴安装后须转动灵活,无卡滞。
二、供油与配气定时须符合规定要求。
三、柴油机总组装后,测量曲轴第8位的两曲柄间距的偏差量,应不大于0.03mm;机油系统须用压力机油循环冲洗干净。储备期超过30天者须进行防腐处理。
四、柴油机与主发电机联接后,测量曲轴第8位的两曲柄间距的偏差量应不大于0.05mm。
第34条 柴油机试验要求:
一、起机前打润滑油,检查各部正常后,打开示功阀甩车。
二、第一次起机时,控制手柄在空转位运转10min后停机,打开曲轴箱盖检查,并用手触摸主轴承、连杆大端,目检活塞和气缸套以及其他各部位如发现异常现象,在继续试验之前给予处理。
三、第二次起机时,控制手柄在空转位运转60min时,检查各部运转正常后加负荷试验。控制手柄分别在1、2、3、4档位各运转20min之后停机,检查曲轴箱内部有无异常现象。
四、第三次起机,继续加负荷试验,控制手柄分别在5、6、7档位各运转30min后,逐次进行超速停机、曲轴箱起压开关和低油压、低水压保护装置性能试验,符合以下要求:
1.超速停机转速为1105±10r/min。
2.曲轴箱压力在0.47~0.52kPa时,压力开关动作。
3.低油压动作值
控制手柄8位,压力低于320kPa时柴油机卸载。
4.低水压动作值
控制手柄8位,压力在75~98kPa时柴油机降转速,在6.8kPa时柴油机停机。
控制手柄1位,压力在12~15kPa时柴油机降转速,在6.8kPa时柴油机停机。
五、停机检查曲轴箱内部及供油定时和气门间隙。
六、第四次起机,控制手柄8位连续运转不少于1h。
七、按表3—4所列项目进行参数考核。
第35条 柴油机-牵引发电机组向机车上安装时的要求:
一、柴油机-牵引发电机组落在机车主梁上后,连接通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的传动轴,各传动轴的安装应符合第45条有关规定。
表3—4
-----------------------------
| 试验项日 | 数 值 | 说 明 |
|-----------|---------|-----|
| | +60 | |
| 装车功率(kW) | 2700-70 | |
|-----------|---------|-----|
| |最低 | 381~389 | |
| 转 |---|---------|-----|
| 速 |最高 | 995~1003| |
|(r/min)|---|---------|-----|
| |极限 |1095~1115| |
|-----------|---------|-----|
| 增压压力(MPa) | ≥0.17 |进气道末端|
|-----------|---------|-----|
| 压缩压力 | ≥1.9 |甩车时测量|
|-----------|---------|-----|
| 爆发压力 | ≥15.7 | |
|-----------|---------|-----|
| 排 | | | |
| 气 |涡轮前| ≯600 | |
| 温 |---|---------|-----|
| 度 | | | |
| (℃) |涡轮后| ≯450 | |
|-----------|---------|-----|
|冷却水出口温度(℃) |正常79~96 | |
| |最大≯115 | |
|-----------|---------|-----|
| 机油出口温度(℃) |正常79~107 | |
| |最大≯121 | |
|-----------|---------|-----|
|中冷器出口气温(℃) | ≯91 |外温20℃|
| | ≯97 |外温40℃|
|-----------|---------|-----|
| 机油总管末端压力 | >0.60 |正常油温 |
| (MPa) | | |
-----------------------------



二、柴油机固定要求:
1.在柴油机输出端的每个支座上,朝着柴油机输出端和自由端各插入一根楔铁,自由端的楔铁与机体间保有0.4~0.5mm间隙,并将所有楔铁点焊在支承座上。
2.以850~915N.m的力矩紧固柴油机与主发电机连接法兰的贯穿螺栓;或将螺栓紧固后,测其伸长量为1.27~1.40mm。
3.以815~880N.m的力矩紧固柴油机输出端的支座固定螺栓。
4.先以170N.m的力矩紧固柴油机自由端支座的固定螺栓,然后拧紧螺母约1/6圈,再装上开口销锁紧。
5.调整柴油机4个支座上的横向螺栓,使螺栓顶端与机体间保有0.25mm间隙后,紧固锁紧螺母。
三、复测柴油机曲轴第8位的两曲柄间距的偏差量应不大于0.05mm。
四、柴油机运转一定的时间油水达到最高温度后,复检柴油机支座的各间隙及紧固螺栓的状态,使之附合柴油机固定要求。
第36条 柴油机各紧固件检修要求:
一、紧固件不许有裂纹,应干净、无锈蚀、无热处理残留的氧化皮。螺纹不许有损伤和滑扣。
二、柴油机的一些重要螺栓(紧固件)除另有规定外,应按附表一所列各力矩紧固。一般螺栓根据螺栓直径、英寸牙数和材质类别按附表二所列力矩紧固。
三、螺栓应根据力矩值和工作温度,选择不同的专用润滑剂润滑螺纹。
机油、燃油、进气及冷却水系统
第37条 机油、燃油滤清器箱体及水箱不许有裂纹和渗漏,施焊裂漏处所后,须以施修部件的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试验,保持5min无泄漏。水箱压盖须严密,压力调节作用良好。
第38条 各系统的管路及接头,不许有泄漏。法兰的紧固状态应良好。管路间及管路与部件间不许碰磨;各胶垫、胶管不许有腐蚀、老化、裂损;各阀作用良好。
第39条 机油热交换器检修要求:
一、机油热交换器的体盖不许有裂纹,油、水系统应清洗干净,清洗后其重量不许超过原新品重量7kg。
二、芯子端板的管子装配处有轻微漏泄时,允许扩管修理,但总扩张量较新管子内径大0.20mm仍有漏泄时,须换管或堵管,堵管数量不许超过10根。
三、热交换器组装后,机油系统应进行1.57MPa的压力试验,保持5min不许泄漏。
第40条 燃油预热器检修要求:
一、管子端部泄漏时允许焊修,管体裂纹允许堵管。堵管数量不许超过4根。
二、燃油预热器浸入水槽中,燃油通道充入0.25MPa压力空气,保持5min,不许泄漏。
第41条 空气滤清器的粗滤器、安装箱和连接增压器的管道应清洁,安装正确;柴油机起动后,测试滤清器压力差,不许超过300mm水柱,压差指示器不作用。
第42条 中冷器检修要求:
一、中冷器的气道和水道应干净无积垢。
二、管子端部泄漏时允许焊修,管体裂纹允许堵管,每个元件堵管数不许超过20根。
三、中冷器浸入水槽中,气道充入0.20MPa压力空气,保持5min不许有泄漏。
第43条 散热器检修要求:
一、散热器应清洁无积垢,散热片无倒塌。
二、散热管与管套间焊缝不许泄漏,管套和管板间硅橡胶不许脱胶或开裂。裂漏的散热管允许堵管,但堵管数不许超过24根。
三、散热器浸入水槽中,水道充入0.14MPa压力空气,保持5min不许有泄漏。
第44条 流体放大器检修要求:
一、最小流量控制口应畅通。
二、恒温元件在专用检查装置上试验,当水温达到78℃时,元件膨胀,检查装置应出现第一道环形记号;当水温达到89℃时,应出现第二道环形记号。
辅助装置
第45条 传动轴检修及装车要求:
一、各传动轴不许有裂纹、变形、轴的锥形配合的大端不允许有手感凸肩。齿型连接器不许松旷和缺油。橡胶元件应无老化和破损,允许存在发纹,其几何尺寸较公称尺寸的减小量不大于10%。
二、通风机传动轴两端连接法兰的同轴度不大于1.8mm;空气压缩机传动轴两端连接法兰的同轴度不大于1.3mm;风扇变速箱传动轴两端连接法兰的同轴度不大于5.1mm。
三、法兰与轴的锥形配合面应接触均匀,接触面积不小于75%;法兰在轴上的装入量为1.14~1.4mm;通风机传动轴法兰的热装温度为150~180℃,空气压缩机与风扇变速箱传动轴法兰的热装温度为120~150℃。
四、传动轴联轴节标定长度为:空压机轴为1738±3mm;通风机轴为508±3mm;风扇齿轮箱轴为598.5±3mm。
第46条 通风机检修要求:
一、叶轮不许有松动、裂纹。更换叶片时须作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5g·cm。
二、组装后轮轴转动灵活,装车后运用无异音;油封无泄漏;轴承盖温度不大于85℃。
第47条 冷却风扇及传动齿轮箱检修要求:
一、冷却风扇有裂纹允许焊修,焊修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0g·cm。
二、冷却风扇叶片端部与车体风道单侧间隙不小于3.5mm。
三、冷却风扇与涡轮离合器的气隙为0.85~0.95mm。
四、内离合器转子的不平衡度不大于5g·cm。
五、齿轮箱体、轴、齿轮不许有裂纹。
六、轴与齿轮配合状态良好,齿轮箱组装后轮轴转动灵活,装车后运转平稳、无异音,无泄漏。
滚动轴承及齿轮
第48条 滚动轴承检修要求:
一、轴承内外圈、滚动体不许有裂纹、锈蚀、剥离、疲劳起层等缺陷。工作面局部擦伤深度仅有手感(不超过0.05mm)、过热变色,而硬度不低于HRC55,且同组滚子硬度差不大于HRC5的允许作记录集中使用,或磨修后使用;工作面无明显麻点、碾堆、凹坑、发黄、污
斑等轻度缺陷,允许抛光后使用;工作面发生段磨不超过0.10mm者允许磨修处理,同时要消除造成以上缺陷的根源。
二、轴承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折损、飞边,铆钉或螺钉不许有折断、松动,防缓体作用良好;隔离部厚度不小于原形厚度的4/5;保持架外圆与轴承外圈的单边间隙:由滚子引导的间隙消失不大于原形尺寸的1/3;由外圈引导的间隙用0.03mm塞尺检查,如通不过时允许处理
保持架外圆。
三、轴承拆装时,严禁直接锤击,轴承内外圈与机组安装面的配合,须符合设计要求;以接触电阻法测量紧配合面而接触情况时,实测值应不大于正常值的2倍。热装加热温度不许超过100℃,轴承型号后带“T”号者允许加热至120℃或轴承厂家限定的加热温度;采用电磁感应
加热时,剩磁感应强度应不
-4
大于3×10 T。



四、轴承游隙增大(自由状态下),不许大于原始(新造)游隙上限值的1/3或限度规定,但运用(组装状态下)游隙增大不许大于原始游隙上限值的1/2或限度规定。
五、轴承油脂的填加量应为轴承室总容积的50~60%,填塞时先填满滚子组件和油封的空间后,再另填轴承的储油室。
六、轴承运转正常无异音。在额定转速空转试验时,在机组安装轴承的位置上测量温升不许超过40℃,振动加速度不许大于1.2g或有关工艺文件的规定。
七、轴承精洗,应采用能在轴承表面留下油膜的清洗剂。
八、另有规定的轴承,不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49条 齿轮检修要求:
一、齿轮不许有裂纹(不包括端面热处理毛细裂纹)及剥离。
二、齿面允许有轻微腐蚀、点蚀和局部硬伤。其腐蚀、点蚀和硬伤面积分别不许超过该齿面积的30%和10%。
三、齿轮破损属于如下情况者,允许打磨使用(不包括齿轮轴泵的打油齿轮):
1.模数大于或等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4,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8;模数小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3,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5者。
2.每个齿轮破损掉角不许超过3个齿,每个齿不许超过1处,破损齿不相邻者。
四、齿轮啮合状态良好,啮合间隙应符合表3—5限度要求。
表3—5
-----------------------
| |解体检修时的|不解体检查允|
|齿轮用途的分类|间隙增大量 |用间隙增大量|
|-------|------|------|
| | 原形上限 | 原形上限 |
| 调控装置 |值的1/3 |值的1/2 |
|-------|------|------|
| 传力装置(在| | |
|淬硬层及工作 | | |
|性质允许的条 |原形上限值 |原形上限值 |
|件,间隙放宽的|的1倍(不超|的2倍(不超|
|极限允值,由工|过3倍) |过5倍) |
|艺,规定) | | |
-----------------------



五、另有规定的齿轮,不按上述要求执行。
电 机
第50条 机座、端盖及轴承检修要求:
一、机座及端盖应清扫干净,不许有裂纹与缺陷,通风道罩须安装牢固,各螺孔丝扣良好。飞弧环表面应光滑,无锈蚀、无断裂。电机编号应正确清晰。
二、机座应与磁极铁心贴靠,且整洁无毛刺。轴承盖、密封环不许有严重擦伤或变形。
三、牵引电动机吊挂应完整牢固。
四、轴承检修须按第48条办理。
第51条 磁极检修要求:
一、铁心与机座,线圈与铁心之间应紧固、密实、无毛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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