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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郭旺生

时间:2024-07-08 18:2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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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郭旺生


  一、房屋权属条款。主要是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例如是否有共有人,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有租赁关系,最好在合同中增加卖方的相应保证条款。
  二、房屋价款与中介合同约定的价款。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双方都会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对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1、业主的委托卖价与买方的买价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会引发纠纷;2、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比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工商局发布的2010年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中介合同》),在全市推广使用,新版合同将作为在广州今年上半年实施的二手房网签系统的网签合同,规定全部网签交易均要使用,明确规定,二手房买卖佣金合收不得高于3%。
  三、房款支付条款。二手房的买卖,付款方式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有按揭付款还有银行监管等,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较少,但因为“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这种付款方式风险也相对较低。按揭付款是比较通行的方式,交付首期后就以银行按揭的方式分期支付房款,要注意约定好款项支付的条件及时间,避免出现条件不满足而导致的违约情况而得不偿失。银行监管的方式由于有第三方监管,风险也相对较低。
  四、交房条款。主要包括交房的时间、交房的条件、交房完成的标志等。交房条件一般包括付清房款,迁出户口、结清物业及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维修金过户或者计算清楚。
  五、违约救济条款,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法院审理。各有利弊,仲裁的速度快,解决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免去诉累,但由于是一裁终局,所以可能会存在事实以及道理未能说清的情况,而选择法院则可能要经理一审二审,过程较长,但相对有利于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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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主要矛盾的再认识

郭 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级法律硕士 北京 100038)

  【摘 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基于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民主法制发展以及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从理论上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矛盾论,深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主要矛盾的认识。
【关键词】:基本矛盾、主要矛盾。

TO THE OUR COUNTRY STAGE IN ENTRY-LEVEL IN SOCIALISM BASIC SELF-CONTRADICT, MAIN SELF-CONTRADICT KNOW AGAIN
GUO RUI
( Chinese people public security 's university 2004 class law Master Beijing 100038)
Abstract:Under the new history term, according to a request of 16 greatest reports, social basic antinomy request in stage in entry-level in socialism, democracy legal system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s with the request that political setup reform, the request that political civilization developme have the necessity from develop the self-contradict theory in stage in entry-level in perfect socialism theoretically, deep turn to the our country stage in entry-level in socialism basic self-contradict, main self-contradict cognition.
Key words: Basic antinomy, primarily self-contradict

在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基本矛盾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由于没有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只提供了一些认识的原则和方法,而没有作出具体的阐述;毛泽东同志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理论,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总的来说,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他在这个问题上是有得也有失的;邓小平同志则在总结社会主义事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基本矛盾理论,对科学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提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虽然阶级斗争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由于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当前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的认识无疑是符合当时中国实际的,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政治文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认为现在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的认识应该有新提法,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一、是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
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呼吁:“同志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地在党的报告中出现是第一次,反映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全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还应该包括政治文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认识显然是与十六大报告以前的形势相适应的,即注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没有提及政治文明,很显然这与现在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新的历史条件下注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即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二、是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反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促进作和阻碍作用。如果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则会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进步、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也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范畴的关系。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跃居世界第六位,成绩的取得大部分来自于经济本身的发展潜力,政治文明对于经济的发展作用表现得很有限,甚至现在成了阻碍生产力、经济基础进步、发展的障碍。所以,为了更好地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势在必行,而且还要处理好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人类文明系统的各个部分及其发展从来就不是孤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相协调,才能真正得到发展。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或影响着其他两个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两个文明的发展水平。就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关系而言,一方面,政治文明的发展要以物质文明的发展为基础,另一方面,物质文明的发展需要政治文明提供制度支持和政治保障,需要政治文明为其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就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看,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政治文明为其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基本的政治方向和必要的政治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则需要精神文明提供思想引导、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因此,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政治文明建设是互相依赖的,如果脱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去抓政治文明建设,就会使政治文明建设失去基础和依托,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要想真正开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新局面,必须在加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并使政治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有序地发展。
三、是民主法制发展以及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邓小平说过没有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没有完善的民主也不是社会主义。完善的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将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推向前进。
政治体制改革要想完成上述任务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认识不全面、不站在时代发展的高度看、不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方法论是不行得,有必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矛盾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四、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文明的政治,不能自立于人类政治文明的大道之外,而应当与人类政治发展的总趋势一致起来。倘若没有这样的进程,中国现在不可能是一个“共和国”,而仍然会是一个封建皇权国家。但也正如许多文章所说,“由于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或者由于“用封建主义反对资本主义”的一些做法,以致封建主义的遗风仍然可谓举目皆是。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因子,和有违人类政治文明大潮的蒙昧、野蛮因子,区分起来未必能够一步到位。
  人类有着丰富的政治文明成果。近代以来,世界政治文明从观念和制度层面得到全面的刷新。人类观念的进步和文明理念的传播,在观念层面,民主、平等、自由、人权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确立,而特权观念、等级观念、人治观念则在一般意义上成为政治落后腐朽的标志。在制度层面,规范、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与之相应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被越来越多的民族和国家所采用,而专制、独裁、极权则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至少在观念上被否定。
  人类观念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如此迅猛,以至于不同的政治状态被赋予了不同的褒贬属性。众所周知的是,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词,无论在哪里都被认为是好的,而专制、独裁、极权、特权等词则如同一种罪名,没有人乐于认领。这是世界政治文明的成果,是世界政治文明在一般观念上走上了近代化道路的一个证明。中国也在这一进程之中。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明确写入中共十六大报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好,并非与当代世界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全然不同的凭空创造,而是建立在对人类全部政治成果充分吸收的基础之上,继承人类文明的所有优秀成果,才能创造出人类文明的更高形态。就目前状态而言,“初级阶段”的定位,不仅适用于判断中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也适用于判断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这意味着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有着相当长远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政治文明”的中国出现,可以理解为在经济和文化迅速发展的态势下,启动政治更新进程已是众望所归。为了人的实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美好前景,为了更好的加强政治文明建设,促进中国经济、政治、文明的全面发展,全面提升中国综合国力的,在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基本矛盾的认识上很有必要补充、完善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政治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党的十六大报告原文。
2、《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
3、《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1987年2月-7月)。
4、毛泽东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
5、《列宁全集》第33卷。
6、《斯大林选集》上卷。
7、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理论的贡献。
8、十六大报告重点内容摘录。
9、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的现实价值。
10、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日报)。
1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规律(南方网)。
12、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文)。
13、从毛泽东的“矛盾动力论”到邓小平的“改革动力论”。
14、张闻天:成就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石仲泉。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30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筑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申请进行审查,在收件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批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一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八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3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应自施工投标截止之日起10日内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二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四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经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审批,自行施工招标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应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的;
(五)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的,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销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8%以上12%以下的罚款,同时6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泄露标底、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