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3〕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研究单位、企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关工作完成了紧急动员与全面部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加强研究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工作,科技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环保总局5月6日已印发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加强病毒研究的管理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科技攻关进入了攻坚的关键时期,安全隐患问题更不能忽视。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关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一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项目的立项进行严格审核、审批,既要确保有条件的研究机构开展工作,又要避免项目重复与分散;二要对开展有关研究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万无一失;三要全面了解把握本地区、本部门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研究工作的动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二、对涉及非典型肺炎病毒的研究项目进行全面核准、清理与登记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为了确保生物安全,防止实验人员感染和污染环境,请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立即对本部门、本地区利用非典型肺炎病毒株开展的研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与登记,检查结果请于6月20日前报科技部。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审核,不具备条件、安全没有保障的研究机构不能批准其进行相关研究工作。
三、切实加强有关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工作的管理,必须做到“五不准”
1.不准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和动物模型研究活动。各有关研究机构,凡利用非典型肺炎病毒株开展研究的项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后才能进行,不得擅自开展利用非典型肺炎病毒株的研究活动。
2.不具备研究条件的机构不准开展研究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和没有开展动物感染模型实验经验的研究人员进行非典型肺炎感染动物实验。
3.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运输和保藏工作。样品采集、运输、保藏和毒株的分离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严格执行申请、审定制度。运输要派专人领取,使用专用器具携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株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
4.不准私自保存、转让、赠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毒种和人体样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毒种和人体样品的保存和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不准未经批准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送往国外或携带出境。确因合作研究需要送往国外的,必须严格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 有关科研机构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训,严格、准确地执行《办法》,不断强化研究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操作规程,根除麻痹大意思想,确保安全。
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展研究和私自保存典型肺炎病毒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病毒扩散、人员感染、资源流失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将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相应科研的立项申请。
附件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12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强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管理,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农村房屋拆迁,集中统一(多层住宅)安置,不搞宅基置换。
第四条 农村房屋按结构共分四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等级:
1 .一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2 .二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3 .三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无圈梁,无构造柱,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二)砖木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全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松木檩椽,木制屋面板,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一玻一纱松木门窗,木板、纤维板或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 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杂木或松木门窗,纤维板席纸顶棚,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砖或水泥地面,门窗以松木为主,席纸顶棚,瓦屋面;
2 .二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地面或三合土地面,瓦屋面,松杂木门窗,席纸顶棚。
(四)简易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二个等级:
1 .一级简易房屋标准为 240 砖墙,砖地面,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2 .二级简易房屋标准为碎砖墙或干垒墙,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第五条 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原则上按砖土木一级评定;土木结构的房屋原则上按砖土木二级评定。
第六条 各类结构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第七条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房屋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
第八条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以折旧率测算后的价格为最终补偿标准。
第九条 为了增强补偿评估的可操作性,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中档和普通三等。
(一)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600 × 600 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
2 .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 .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玻璃透光天棚;
4 .门窗。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二等(中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3 .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三)三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 .地面。 500 × 500 以下的半瓷砖、无抛光全瓷砖、水磨石等地面;
2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 106 涂料墙面、油漆墙裙;
3 .天棚。阴角装木或石膏压条, 106 涂料顶棚面;
4 .门窗。铝合金门窗、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条 各装饰等级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等(高档装饰)每平方米 220 元;
(二)二等(中档装饰)每平方米 160 元;
(三)三等(普通装饰)每平方米 100 元。
第十一条 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 5 年以内(含 5 年)装饰折旧率为 0 %;
(二) 5 年以上(不含 5 年)至 10 年(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5 %;
(三) 10 年以上(不含 10 年)装饰折旧率为 10 %。
第十二条 装饰补偿标准按装饰房屋的实用面积计算。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 25 %,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十三条 农村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有线电视。依照市广电网络公司现行价执行;
(二)土暖气。每套补助 500 元(含暖气片);
(三)门楼。简易结构门楼每个 240 元,砖木结构门楼每个 400 元,砖混结构门楼每个 480 元;
(四)砖围墙。 120 砖墙每延米 20 元, 240 砖墙每延米 40 元;
(五)土围墙。每延米 10 - 20 元;
(六)砖混猪舍。每平方米 30 - 50 元;
(七)其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租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厂房、仓库、宿办、住宅等用房以及租用土地上的附属物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搬家、临时安置等费用标准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违法占用其它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