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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猫鼠结盟”之迷/杨涛

时间:2024-07-08 12:1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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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猫鼠结盟”之迷
杨 涛
新闻背景:成铁公安局成都火车站派出所约50名警察涉嫌勾结小偷牟取不义之财,经查,目前已有7名涉嫌勾结小偷的警察被正式逮捕、6名警察被刑拘审查,另有数十名警察被隔离审查。出事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除一名副所长外,所有领导全部被撤换,同时,派出所近一半警察被撤换。(《新京报》5月24日)
主持人:人们通常形象地将警察称之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猫”,把那些犯罪分子称作为为“鼠”,按理说,猫与鼠是一对“生死冤家”,水火不相容,但是,在成铁公安局成都火车站派出所,却发生了这么件怪事,“猫鼠结盟”了,共同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你是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杨涛:警察是享有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那些盗窃团伙是被公权力管制和打击的对象,盗窃团伙要逃避打击必然会想方设法地腐蚀警察,追求利益最大化。经济学有一种“寻租”理论,就是指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现代公共选择理论也认为政府官员也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在权衡成本与收益后,也可能主动“抽租”。“寻租”与“抽租”都将导致资源浪费,效率降低,秩序破坏,公平与正义不复存在。因而,这一事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应当时刻警惕公权力的滥用。
主持人:警察腐败,在其他的一些地方也存在,但是像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这样大面积的警察腐败,被查处的警察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这是相当罕见的。那么,我们要问,为什么这些警察们敢于如此大肆与盗窃团伙勾结,并且这样大面积警察腐败为什么能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呢?
杨涛: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即使刑罚是宽和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了一线不受处罚的更可怕的刑罚所造成的恐惧给人印象深刻。即使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是令人心悸。”所以说,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作案前是要权衡其可能被查处的机率,被查处的机率越大,其作案的可能性越小。成都火车站派出所那些腐败的警察之所以能如此胆大妄为,有其复杂的原因,与受到的监督少及被发现的机率小有极大的关系。首先,铁路警察所管辖的案件特具有特殊性。铁路上所涉及的案件大多是都是过路的旅客,旅客往往经常报案之后就离开了,很少再关注案件的处理,特别是涉及数额较小的案件尤为如此。这样就缺少了旅客对警察处理案件的监督与制约,被发现的机率小,为警察作假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主持人:对,腐败是最怕阳光的,公众对警察的监督非常重要。所以我们要特别强调警务公开,强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警察处理治安、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如果能做到件件向受害反聩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处理结果,那么,警察可以作假的空间大大减小,必然也要相应地收敛自身的行为。
杨涛:这个案件的发生我想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跟铁路警察的管理体制有关。在现行的铁路警察的管理体制上,铁路警公安机关还是属于铁路局所管理,与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只有业务上的协作关系,地方国家机关对它较难监督,使其具有的高度封闭性、自守性。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其人员的录用往往比较随意,一些不合格的职工子弟被照顾进来,使警察的整体素质降低;另一方面,除了其上级的铁路局监督外,所在地的国家机关无法监督,使他们的一些违法行为在刚出现苗头的时候不能得到及时制止。
主持人:铁路局是企业,而公、检、法这些单位都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因此,国家机关设立在企业内是否合理,铁路公安机关要不要受到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双重领导确实都值得探讨。在这一案件中,还有个值得关注的观点,有人说,这些警察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跟他们的收入低有很大关系,你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杨涛:是否要“高薪养廉”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成铁公安局成都火车站派出所的警察工资收入大概在1000多元,这个工资在当地不算高,但也不能说很低,如果财力允许,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也无可厚非,但是低薪绝对不能成为腐败的理由。人对金钱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高薪”也是相对,像本案中个别涉案的警察家产达到近百万元,这是说明用任何“高薪”也难以满足其欲望的。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政府存在的理由是应当是低成本运作的,纳税人从政府那里购买的公共服务应当是低价的,所以不能无限度提高政府运行的成本。何况政府对于一个公务员,除了提供其工资外,有作为公务员的荣耀,有升迁的希望,还有各种稳定的福利保障,其综合收益并不低。所以,不是低薪,而是对金钱无止境的欲望驱使他们走向腐败。
主持人:成铁公安局成都火车站部分警察集体腐败的案件发生,影响极为败坏,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起案件是在一名旅客举报后,在成都铁路公安局和成都铁路公安处大力侦查下,得以查处的,这说明,我们党和政府是绝对不能容忍自身肌体的腐败,任何腐败行为最终也不能逃脱制裁。
杨涛:是的,像这样“猫鼠结盟”的大案被揭露和查处,正反映了党和政府的反腐败的决心,因此,我们应当增强与腐败作斗争的决心,像这位旅客一样,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与腐败作坚决地斗争。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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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本省在省外、境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所需的情况。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和数据库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业务接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保密。
第七条 对统计工作做出重要贡献,或者抵制和举报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应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得授意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放任、袒护或者纵容;不得对拒绝、抵制弄
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证书》。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内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检查员。各部门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统计检查员。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有权检查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记录、统计资料、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文书,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统计资料处理。
第十一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委派统计检查特派员。
统计检查特派员代表委派机关行使统计检查权。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基本统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统计登记证》。
第十三条 地方和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地方和部门的统计调查表,应当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
未经批准或者未标明前款规定内容的统计调查表属非法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统计调查任务,并填报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人员在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出示国家统计局或者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调查证。
第十五条 申办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经审核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进行民间统计调查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在两个以上地、州、市范围内调查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在两个以上县范围内调查的,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计机构审批;
(三)在一个县的范围内调查的,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省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五)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实行统计报表签收制度,建立《统计报表签收台帐》,据实签收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滇机构和其他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审核、评估、交接及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为准。
各部门公布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统计数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需要公开发表或者引用未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积极为社会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签发《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
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政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期限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三)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
(四)违反规定隐匿、毁弃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的。
第二十五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0年5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芬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相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并考虑每年签订的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在两国的经济发展中有效地利用现代工业技术和应用技术科学成果,缔约双方将促进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方面进行合作:
  采矿和冶金工业;
  机械工业;
  造船工业;
  电子技术工业,包括电子工业和电信工业;
  林业;
  木材加工工业;
  纸浆和造纸工业;
  化学工业;
  农业和畜牧业;
  食品工业;
  轻工业;
  自然和环境保护;
  建筑学、工业设计和建筑,包括土石方建筑;
  建筑材料工业;
  基础科学;
  以及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成立的混合委员会商定的其他方面。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混合委员会在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将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
  混合委员会可设工作小组以研究专门的方面或合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赫尔辛基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芬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芬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宋 之 光                   马蒂·杜奥维宁
    外交部部长助理                  外交部国务秘书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