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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与出路/吴学权

时间:2024-07-16 02:2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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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与出路

吴学权 陈冲


法院改革由审判方式改革(如加大当事人举证责任、改变庭审方式等)开始推进至审判组织改革(如还权于合议庭、独任庭,审判长选任制等),由于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
作为基层法院,也面临法院职业化问题,法官职业化将有可能解决目前法院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不实行法官职业化,基层法院的改革将受到瓶颈制约。同时作为全国法院中数量最多、法官人数最多的法院,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推进,也会影响全国法院整体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法官,对此也倍加关注。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积极意义和实现途径论著颇多,我不再多作论述。现就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所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以及解决困难的途径,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所面临的困难
1、法官员额少与案件数量多矛盾。根据最高院的意见,法官员额将根据审判任务量、辖区人口和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法官职业化实质和目标是法官的精英化,法官员额的确定,意味着法官数量的减少。这意味着目前在法院档案、政工、后勤等部门的“不办案法官”将不再有法官名义(这无疑是正确的),同时也意味着目前在一线审判部门审理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为数不少的人员将不再有审理案件的权限。这将进一步加剧人少案多的矛盾。以我院2002年民商事案件审理为例,2002年案件数是4733件,审判员(包括助理审判员)共33人,人均办案144件。如以现有审判人员1/2至1/3确定法官员额,人均办案将为288至432件,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数量也是比较高的,法官办案压力可想而知。
即使如此,集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于一身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以业务素质论,他们也是法官中的精英),将占据大部分法官员额(在基层法院的话,如给予20—30个法官员额,可能已全部占据)。但目前此类人员办案数量极少,他们担当的职务所面临的行政管理、工件协调等行政事务相当繁重,此将使法官员额少与案件数量多的矛盾更加突出。目前取消院、庭长设置不现实,减轻他们的行政事务也不现实,不让他们占据法官员额更不现实,这是确定法官员额所面临的客观现实困难。
2、法官遴选困难。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步骤是抬高“职业准入”门槛,可能作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相对容易达到,而基层法院则比较困难。法官遴选无非两条路径,一是从内部,一是从外部。从内部而言,近年来基层法院由于编制原因进人极少(如我院自1995年以来,只进了3个法律专业本科生),内部人员多数年龄偏大,几年后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可遴选对象有限。从外部而言,基层法院法官待遇低,法官地位不尊荣(在外人眼中法官即是公务员),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人员吸引力不强。即使能遴选到,人员素质也会相对偏低,不能“来之即战”,法院还要投入大量精力、财力培训,此将失去法官遴选的价值。
3、法官职业化与目前基层法院司法任务有矛盾。基层法院目前解决的纠纷数量多,但案件相对简单,多集中在几大类型,以民事案件为例(民事案件无疑为基层法院案件大头),多集中在婚姻类、侵权类、债务类案件。基层法院法官主要面临的问题是事实认定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而事实问题认定主要有赖于法官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和司法技巧、技能的掌握,而非法学理论水平的高低。根据学者朱苏力的实证分析,基层法院大部分案件并不需要所谓职业化法官审理 ,提供给专业型、复合型、精英型法官施展才能空间不大。
4、法官职业化与社会对基层法官的要求有矛盾。法官职业化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脱离社会和民众现象,而这与当今社会和群众对基层法官的要求相反,无论是政府还是普通群众,都要求法官多充当“法律咨询人”的角色,要亲近社会、贴近民众。
二、解决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的出路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面临的问题很多,涉及司法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经费保障等多个层次,很多问题不是凭法院一家所能解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此过程中无所作为,相反,法院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创造条件,形成科学系统的改革思路,从自身角度积极推进,以内部改革来促进外部改革。
同理,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存在着诸多困难,有的困难不是一时两时就能解决的。但如果理论支撑得好,很多困难也可以凭借法官职业化建设,加以配套改革而取得实质性进展。笔者的设想是:
1、与法官员额制同步推进,对案件进行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划分,实行案件分流、程序分类。目前社会原有纠纷解决机制或受到轻视,或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状况,呈萎缩态势。大量的纠纷进入法院,法院总体案件近期内不会有明显下降。法院目前能做的就是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结合审前程序改革,将大量案件解决在审前程序。通过审前程序,由审前程序法官(应是法官助理,而不是由职业法官担任)将大量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案件或当事人不到庭的案件(需修改民诉法,设立简易判决制度)或调解或简易判决进行解决,估计这样可消减现行案件的60%—70%。将案情复杂、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由审前程序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确立争点后交法官审理,这样庭审程序较现在也将大为简便、快捷。估计这样的话,庭审法官数量要求将大为减少,案件裁判权将集中在少而精的具有法官员额的法官手里。
2、区分不同层次的法官职业化标准。基层法院法官侧重于解决纠纷功能,注重个案的细节和事实问题,其要求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对查明事实方面的能力和经验要求较高,而对于法学理论和学术才能相对要求较低。而上诉法院法官侧重于规则制定,对法学理论积累和学术才能的注重明显超出其在查明事实方面的能力和经验。不能简单地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格式来套中国基层法院法官,毕竟基层法院法官主要工作是在了解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解决纠纷,解决纠纷是第一位的任务。故在法官职业化过程中应根据各级法院的工作状况和关注重点,确定不同的职业化标准。对基层法院而言,法官职业化应侧重于法官解决事实争议的能力和经验,适当关注法学理论水平。
与此相对应,考虑到基层法院处理同样数量案件的工作量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在确定法官员额时应给予基层法院以一定的倾斜。考虑到基层法院处理一审案件,花费在事实认定上的时间较多,要适当增加基层法院法官员额,以适应基层法院的司法任务需要。
3、在法院内部,待遇向职业化法官倾斜。基层法院总体待遇不高,在可预见的近期内,法院工作人员待遇不会有明显提高。我们目前可做的是在争取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后,在法院范围内利用法院可动用的权限向职业法官倾斜待遇,以隆职业法官地位,以此来增加职业法官的职业吸引力。
4、确保职业法官工作重心在主持庭审、决定案件裁判。对于大量的案件程序性事务则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完成。社会对于法院提出的“咨询角色”要求可由法官助理和专职人员去完成。当然,法官职业化也不意味着职业法官脱离社会、脱离民众,法官也要注意多接触了解社会,庭审要保持亲和力。
基层法院办理了占全国80%以上的案件,基层法院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也理所当然地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点。以符合基层法院实际的改革举措逐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这应当成为衡量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一九九九〕一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此复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认定
武合讲[1]武敏[2]
内容提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认定,依靠对植物新品种和被控侵权物的鉴定。植物新品种的鉴定方法包括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1]。田间观察检测准确可靠,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快速高效。本文论证了两种检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主题词:植物新品种权 侵权行为认定 田间观察检测 基因指纹图谱检测

在代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时,常常遇到法院委托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方法对授权品种和被控侵权物进行鉴定,依据电泳图谱的差异性作标准,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侵犯了植物新品种权。这种方法虽然快捷高效,但其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均值得商榷。以这种检测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既没有法律依据,又难免出现错案。举个极端的例子:众所周知,同卵生殖的孪生兄弟之间的DNA是100%相同的;如果哥哥实施了强奸幼女的行为,因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其弟的DNA与实施强奸行为人(即其哥哥)的DNA相同,就对弟弟以强奸罪判处死刑予以枪决,这将是100%的错案。如果由孪生兄弟的亲朋根据他们之间形态特征、生理特性的差别,就能正确地区分哥哥与弟弟,不至于错将弟弟认定为哥哥。作者认为: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主要检测方法,应是田间观察检测,鉴定标准应是品种之间性状的特异性;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品种之间电泳图谱的差异性认定是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检测方法。
一、田间观察检测的合法性。
(一)、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及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鉴定,依法应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
《种子法》规定[2]: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或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3]: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条件;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上述法规规定,主要农作物或林木的新品种必须在田间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种植,进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新品种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品种实验,是在田间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以及其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特征特性进行一系列的鉴定才选育出来的,而不是在实验室内用按电钮的方法电泳出来的。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必须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品种的鉴定也应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法规没有规定可用物理、化学的方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选育和鉴定。采用化学的方法提取植物蛋白质和氨基酸,采用物理的方法电解分离蛋白质,对比蛋白质分离图谱以鉴定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所谓电泳测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用植物在田间种植生长出的特征特性即表现型与审定公告公布的及品种权申请公告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对照,认定植物新品种和被控侵权物是否具备同一性,符合法律规定。
《种子法》规定[4]: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由审定部门公告。如“鲁白16号”大白菜杂交种是由山东省品审委审定公告的。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97)鲁农审字第2号文件即关于公布第十九批审定认定品种的通知(即山东省品种审定公告),公告的内容是“鲁白16号”大白菜等作物品种的选育经过和特征特性,其选育经过是在田间进行的,其特征特性是在田间种植的情况下与对照品种进行比较表现出来的。将植物新品种“鲁白16号”和被控侵权物“丰抗78”进行田间对照种植,根据其种植后表现出的特征特性进行差异性遗传学分析,即可认定“丰抗78”是否侵犯了“鲁白16号”的植物新品种权。
由于审定公告仅公告了植物新品种“鲁白16号”的特征特性,没有公告其电泳分离图谱,所以,无法将“丰抗78”的电泳图谱与山东省品审委公告的“鲁白16号”的电泳图谱相对照。没有对照就没法鉴定。其它机构(包括鉴定机构)不是法定的品种审定机构,依其制作的电泳图谱作对照认定被控侵权物“丰抗78”和植物新品种“鲁白16号”具有同一性,认定被控侵权物“丰抗78”的种子经营者侵犯了的“鲁白16号”品种权人的植物新品种权,没有法律依据。
(三)、新品种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表现出的特征特性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其电泳图谱不属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申请品种权的说明书,其内容是育种过程和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及其主要特征特性等。其中的特征特性,特别是该品种的特异性主要是在田间种植条件下与对照品种相比较表现出来的,是经公告被公众知悉和认可的。《保护公报》没公告植物新品种的电泳图谱,其电泳图谱不为公众所知和认可,不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四)、田间观察检测是法定的鉴定程序。
对被控侵权物与授权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的鉴定,属于种子真实性鉴定。农作物种子真实性鉴定,应依据GB/T3543.5-1995进行。GB/T3543.5-1995 规定,“种子真实性是指供检品种与文件记录是否相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是GB/T3543.5-1995规定的鉴定程序,而其开章明义地指出:“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该标准未规定电泳法是测定植物品种真实性的程序,所以,应当采用国家标准GB/T3543.5-1995进行植物品种真实性鉴定。在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不应采用不属国家标准的电泳法进行蛋白质测定。以田间观察法检测种子真实性,也是国际惯例[5]。
二、田间观察检测的科学性。
(一)、依据遗传学理论,根据表现型判断的结果比较可靠。
一个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其内部基因(称为基因型)和外部环境条件共同作用下表现于外部的性状(称为表现型),即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内因(基因)和外因(环境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个植物品种有什么样的表现型必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但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不一定就有什么的表现型。高产品种虽有高产基因,在肥水充足的良田虽表现高产,但在旱薄地不能高产;而低产品种无论在良田或旱薄地均不能高产,即是这个道理。
田间观察检测在鉴定外部性状的同时测定了其内在的基因;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只能测定内部的基因,不能测定作为品种权保护的特征特性等外部性状。田间观察检测依据的是植物品种表现出的特征特性,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依据的是种子籽粒分离出的蛋白质、氨基酸等生物大分子在电场影响下的移动。植物品种经种植表现出什么样的特征特性必有什么样的基因;而电泳分离出植物品种含有某种基因,在没有适宜的条件下,该种基因不会发生作用,表现不出性状。男人有长胡须的基因,但如认定没长胡须的小男孩是女人,将是幼稚可笑的。田间鉴定既鉴定了内因又鉴定了外因,能鉴定植物的特征特性;电泳测定仅能考查内因,不可能测定植物的特征特性;所以田间鉴定较电泳测定科学。
(二)、依据概率论理论,田间观察检测具有代表性。
1、样本的代表性。依据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大白菜种子田间观察检测送检样品最小重量是100克。由于没有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大白菜种子真实性和纯度的法定标准,参照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大麦、小麦种子纯度(注意:不是真实性)的国家标准,包括各种药剂、溶剂在内,样品吸取量也仅为10-20微升(UL)。不足20UL的液体与100克籽粒的代表性相比,谁大谁小不言自明。
由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取样太小,代表性太差,出现错将相同品种误定为不同品种或错将不同品种误定为相同品种的概率太大,所以,电泳法不如田间种植法科学。
2、差异性分析的准确性。田间观察检测种子的真实性,其鉴定结论是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根据其差异性大小判定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如果被控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差异的概率小于或等于1%,证明其极可能是同一品种(概率论称为差异极不显著);如果概率小于或等于5%,证明其可能是同一品种(概率论称为差异不显著)。法院据此认定其是同一品种的正确率就达95-99%以上,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因为同一种作物不同的品种之间差异性很小,一个新品种能比对照品种增产5%或增加一个优良性状或淘汰一个不良性状就很好了;如果能增产10%或改进一个质量性状将是个很好的新品种。如“鲁白16号”比其对照品种“鲁白10号”在1995年增产仅为1.6%,其仍被审定为新品种。一个质量性状对应的往往是一个基因或几个基因,品种间一两个质量性状的差异或百分之一点多的数量性状的差异,靠几微升的溶液测定,并用其测定结果认定是非,风险性太大。所以,国家没有将电泳测定法列为品种真实性鉴定的方法,亦未制定其标准。
三、田间观察检测的可行性。
田间观察检测是小区鉴定,一般小区面积只有几平方米,用种量较少,国家保藏中心有足够数量的种子供鉴定所用。即使国家保藏中心保藏的授权品种的种子量不能满足田间观察检测用种,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品种权人也应提供鉴定所用的种子。作为品种权人,不可能提供不出供鉴定所用的种子。所以,田间观察检测是可行的。
四、对杂交种进行田间观察检测的特殊性。
对杂交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是杂交种本身和其父、母本特定的杂交组合。这就是说,品种权既不保护杂交种的种子,也不保护其父本与母本反交产生的杂交种;还不保护其亲本本身;更不保护其亲本与其它繁殖材料杂交产生的杂交种即授权杂交种的同父异母兄弟、同母异父兄弟以及表兄弟、堂兄弟等。但是,授权杂交种的双亲均与授权杂交种有50%的核基因或性状一样;两亲本的反交杂交种,与授权杂交种的核基因100%一样,只有少量的细胞质基因不同,其性状相同处在98%以上;授权杂交种的亲本与其它繁殖材料杂交产生的杂交种,均是授权杂交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应有50%以上的基因一样;授权杂交种的种子即F2,虽为分离世代,但仍有绝大多数与授权杂交种的基因和性状相同。总之,授权杂交种与其父、母以及同父异母兄弟或异父同母兄弟基因型和表现型差异很小,不进行田间观察检测,很难区分其差异性即特异性。
杂交种本身不具有稳定性。它不像常规品种能够“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其自身具有稳定性。杂交种的亲本是常规品系,其上下代之间性状遗传具有稳定性,这是杂交种稳定性的真正含义。杂交种的真实性鉴定要比常规种真实性鉴定复杂得多。
五、应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受限制。
目前,科学已测定清楚玉米、水稻 、小麦的全部基因及其排序,并绘制了其基因图谱,所以,对玉米、水稻、小麦等已绘制基因图谱的作物,采用电泳法或其它方法测定其基因,用其基因图谱与标准基因图谱对照,可以测定其品种纯度。对于基因的排序未测定清楚,未绘制出基因图谱的农作物,无法采用电泳或DNA分析方法对其差异性进行测定。这也是我国法定检测机构承办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玉米种子纯度,而不承办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大白菜等杂交种的种子纯度的缘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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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合讲, 男, 1954—,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方向:种子法。
[2] 武敏,女,1982—,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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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
[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